【圆明网】八月五日,葛秀丽的丈夫给衡水市中级法院法官李贺打电话才知道,葛秀丽已在七月十七日被送到石家庄女子监狱继续关押、迫害。
葛秀丽于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中午从地里干活回家,被当地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当时乡亲们看不过眼,伸出了援手,签名呼吁立即释放她回家。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景县法院对葛秀丽非法开庭审判,审判长刘智华、审判员乜凤凯在庭审中多处违法,非法判她八年。
葛秀丽和家人上诉到衡水中级法院。二零一四年六月,衡水中院法官李贺通知律师不开庭审判,律师两次申请公开开庭审理,可是法官李贺不通知律师和葛秀丽的丈夫,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秘密维持原判八年,把她劫持入狱。
在二零一四年六月,葛秀丽和家人对景县法院刘智华、乜凤凯和公安局曹光、房春生等人执法犯法、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已控告到各级检察院、法院、人大(见附件),他们给家人互相推诿。
葛秀丽,衡水市景县刘集乡向庄村人,修炼法轮大法后,十多年不愈的慢性肠胃炎、心脏病、神经衰弱、类风湿几个月内全部消失,而且还明白了许多做人的道理,婆媳关系好了、邻居关系好了。村里都说葛秀丽是个好人。
绑架、枉判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中午,葛秀丽从地里干活回家,衡水市公安局、景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开着四辆车,大概二十余人突然包围了葛秀丽家,翻墙进入院内,他们如狼似虎闯入民宅,不说明任何理由、不表明任何身份、不出示任何证据,强行把葛秀丽和她的女儿(女儿没炼功)绑架,非法抄家,抢走现金、电脑、打印机等大量私人物品。
葛秀丽和女儿被带到景县公安局,家人去公安局时,葛秀丽被铐在椅子上而且被泼的满身是水,现葛秀丽被关押于衡水看守所。其女儿当晚被释放。秋收、种小麦、一切农活靠亲戚、邻居帮忙,丈夫和孩子整天以泪洗面。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景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葛秀丽非法开庭。当天,景县的北外环路实行了交通管制,在县法院门外聚集了公、检、法的车辆,衡水市派来了二十名特警,景县出动了八十名警察、武警中队及便衣数名,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庆昌亲自到现场指挥。
景县政法委书记,景县公安局正、副局长,景县法院院长,县各乡、镇负责政法工作人员、县派出所相关人员、县部份村支书、村长均到达了现场,景县法院准备当日开庭的一切其他案件都延后了,景县法院工作人员除参加葛秀丽庭审占座位的,其余都在办公室“待命”。
审判长乜凤凯阻止葛秀丽的一位辩护律师入场,只是从到场的所有亲属中选了葛秀丽的丈夫、儿子等五人到庭旁听,葛秀丽的另一名律师当庭为葛秀丽做了无罪辩护。法院公诉方在理屈词穷中休庭。
四月十八日对葛秀丽非法判刑八年,没有通知她家人。葛秀丽及家人上诉到衡水市中级法院。
多次遭受种种惨无人道的迫害
二零零零年六、七月间,乡政府怕葛秀丽去北京上访,派人到她家实行监控。她回娘家,他们找到她娘家,她赶集、上厕所都有人跟着。一个多月的时间,被抓去关了三次,共计约十余天。乡干部说:“知道你们炼法轮功的都是好人,上边下的命令,不许法轮功上访。哪里有去的,哪里的干部作检查,撤职或开除。俺们也不愿关你们,江泽民的命令谁敢违抗?”
二零零一年元旦前夕,乡里派人到她家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正常生活、孩子作业都受影响。葛秀丽说这样做是侵犯人权,他们就说她攻击乡干部。元旦那天上午副乡长马建刚、走卒陶立春(又名陶庆华)到家绑架葛秀丽,陶的拳头、耳光往葛秀丽头上、脸上打,抓住她后脖领子带头发,从堂屋甩出三米多远,躺在屋门外的地上,头上一个大疙瘩流血,胳膊在地上磨掉一块皮,青、紫、红色一大片,往外渗血星,拖拉着往汽车上拽,葛秀丽大声喊:“乡里又来抓人了!打死人了!救命啊!”乡亲们闻声赶来,见这俩歹徒凶野残暴,极为愤慨,当面指斥。他们逃回乡政府调来二十多人,进村扬言抓打抱不平的又说是来抓葛秀丽的,谁阻拦,连他一起抓。
在乡政府,政法委书记、六一零头目王晨雨用竹尺打葛秀丽的脸,凶狠地说:“你撞墙!撞死算了!我看着你死!对你们炼法轮功的打死白打!”陶立春、邓建阳等几个人把她打得嘴张不开,吃饭困难,嘴唇肿得老高,满脸青紫、黑色,眼睛肿得勉强睁一条缝。乡党委书记张宝顺、乡长沈建国说她:不写“保证书”看乡里这帮人(招募的三十多名男青年当打手用的),电棍电,看电视里手指钉竹签儿吗?天天折磨你,叫你想死,死不了,想活,活不成,年也甭过了。
元月十七日晚,马建刚把葛秀丽骗到乡政府,当时乡六一零头目王晨雨以乡里有三个名额抓的人,送进看守所。十九日晨四时,景县二十三名法轮功学员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秘密送到石家庄河北省劳教所,葛秀丽被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非法劳教两年。在石家庄劳教所,葛秀丽被劫持到五大队二中队,一个姓刘的队长找葛秀丽谈话,她言语对师父、大法不敬,被葛秀丽制止,她对着葛秀丽的脸就是几巴掌,关进了阴暗、潮湿的约两平方米的禁闭室,禁闭室的地上放一块小床板,贴近屋顶的水管断续的水珠往下滴,葛秀丽两手高举着,被吊铐在铁门上七天,限制大小便。
中共酷刑示意图:多根电棒电击 |
四月中旬一天,因为秀丽不穿劳教服,被罚站、被踢,后来弄到饭堂里,十来个男警,手执电棍、橡胶棍,气氛恐怖。两人抓住葛秀丽的两肩、两臂,余者轮流用橡皮棍打她,一棍子下去,就起一道肉杠子,打倒了,拽起来,橡胶棍又高高抡起不分头脑的继续打。皮肉的承受力太有限,臀部、两腿肿到极限,鼓鼓的胀痛,颜色变了,知觉也变了,不能摸。暴雨般的耳光,拳头把她打懵了,鼻子、嘴里的血连成线往下滴,脸上、手上、棉袄上的血把她染成了红色的血人,被骂着、逼着穿劳教衣,按在桌子上写“保证”,弄得满桌子都是血。恶警们擦了桌子又给她擦脸、手,掰开手把笔塞到她手里拿着她手写“保证”。不写,把手按到桌面上用竹棍打手指,用橡胶棍打,全身抽筋似的抖动,打一阵逼问一阵,用电棍电一阵,电腋下、乳房等敏感部位。葛秀丽已记不清当时有几根电棍同时电,每电一下,心突然往起一揪,全身瞬间痉挛一下,这种痛苦语言无法表达出来。后来,葛秀丽觉得全身在缩小,缩得很小、很小,只剩一点点了……就是这样,恶警还叫嚣说:“是装的,拿水来泼。醒过来,狠狠治!”
就这样一个纯真善良的农妇,被劳教折磨了整整两年,现在葛秀丽的臀部还有当时被折磨迫害所致硬块。
衡水中级法院法官李贺,办:03182188079
纪检李柱,办:03182188265
景县法院副院长赵海燕,办:03184317102
手机:15075800005、15632860005
审判长刘智华,办:03184317126,手机:13931811025、18632821189
审判员乜凤凯,办:03184228990,手机:13331087898、15610810066
附件1:控告景县法院法官刘智华等剥夺我们旁听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书
控告人:张书胜,男,49岁,汉族,系葛秀丽丈夫
住址:河北省景县刘集乡祥庄村
控告人:张洋,男,27岁,汉族,系葛秀丽儿子
控告人:张朝云,系葛秀丽女儿
控告人:葛培良,系葛秀丽哥哥
控告人:张书成,系葛秀丽哥哥
被控告人:刘智华,男,河北省景县法院,法官,葛秀丽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审判长
被控告人:乜风凯,男,河北省景县法院,法官,葛秀丽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审判员
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河北省景县检察院以葛秀丽(女,47岁,农民)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景县法院起诉,该院于2014年4月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是资深法官刘智华,审判员是乜风凯、王正春。庭审前和庭审中,法官刘智华、乜风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剥夺辩护人的辩护权、剥夺公民的旁听权,经律师、辩护人、拟旁听的公民指出后拒绝改正,态度蛮横,藐视国家法律,破坏刑诉法和律师法等的正确实施,损害辩护人、被告人、拟旁听公民的合法权益。刘智华、乜风凯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如下:
1、应依法送达上诉人葛秀丽的开庭传票未送达葛秀丽,违反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开庭传票“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的规定;起诉书副本应提前10天送达葛秀丽,也未依法送达。
非法剥夺辩护人的依法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也剥夺了葛秀丽在辩护人的引导下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的规定,明显属于审判长权利的滥用,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2、自己通知十点开庭,后给辩护律师打电话改为九点开庭,最后却拖到十一点才开庭,当天明明有较大的法庭不用,却用很小的法庭,目的是限制旁听人数,剥夺众多家属、直系亲属的旁听劝。
3、开庭前,叫来法警将已经进入法庭参加旁听的葛秀丽的丈夫驱逐出法庭,只允许三人旁听,葛秀丽的丈夫和女儿都未能参加旁听,违反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的规定,非法剥夺公民的旁听权。拟旁听人和辩护人异议,法官不予理睬。
4、限制辩护人的投诉权和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因法官刘智华、乜风凯非法剥夺了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辩护权,非法拒绝被告人的另一位辩护人进入法庭,辩护人多次强烈抗议遭法官训斥,王宇律师申请合议庭回避,被副院长闫某非法驳回,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坚持错误至开庭完毕。
5、不让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提出后仍不予认可,且即使在辩护人强烈要求葛秀丽的丈夫作为证人出庭质证,且控方在卷宗中将其作为证人,其在庭外一直等候出庭质证,但一审合议庭严重违反刑诉法等关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不允许其作为证人出庭质证。
6、公诉人宣读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辩护人要求查看和核对证据原件,刘智华、乜风凯大部份情况下不同意,违反刑诉法关于证据应当出示原件,应当经当事人、辩护人辨认、质证的规定。
7、控方的最主要证据,是从葛秀丽家中搜出的光盘、书籍、宣传标贴、打印机、复印机等实物,一概没有在法庭出示、播放。辩护人要求依法出示、播放,刘智华、乜风凯不予理睬,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原物、原件应当在法庭出示,播放,并经当事人各方辨认、质证的规定。
8、限制辩护人发表起诉葛秀丽涉嫌犯罪无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多次阻止并非法要求辩护人不得发表此类观点,严重违反刑诉法、律师法、法官法关于律师、辩护人可以依法发表辩护观点的规定,粗暴干涉并非法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致使辩护人最终没有把辩护意见全部发表完毕。
9、被告人葛秀丽最后陈述刚说了半分钟就被刘智华、乜风凯粗暴打断不让再说,非法剥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
10、对待公诉人袁瑾初要求一概满足,但对辩护人却处处设坎刁难,极不公平地对待控辩双方。
11、目无法纪,态度蛮横。针对刘智华、乜风凯以上一系列连续的严重违法行为,辩护人多次异议并要求其纠正,说法庭就得听从审判长的指挥,辩护人说审判长的主持应当依法,法律没有授预审判长任意或违法主持庭审的权利,他上述主持庭审的行为是滥用职权,其不予理睬,仍我行我素。
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作为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应当熟知刑诉法、律师法和法官法,明知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违反,辩护人建议和强烈抗议后仍不改正,严重破坏上述法律的正确实施,故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粗暴干涉和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枉法裁判、陷无罪的人于有罪之地,证明其不是一个合格法官。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院的正常 工作秩序,维护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查处纠正副院长闫希臣、法官刘智华、乜风凯等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撤销其院长、法官职务,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控告人。
此致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签名):
2014年6月22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院长、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大、衡水市人大、河北省景县人大、河北省省委、衡水市市委、河北省景县县委、河北省政法委、衡水市政法委、河北省景县政法委、河北省纪检委、衡水市纪检委、河北省景县纪检委。
附件2:关于衡水市景县公安局警察涉嫌滥用职权罪控告信
控告人:张书胜,男,汉族,住址:景县刘集乡祥庄村人,系葛秀丽配偶
控告人:葛秀丽,女,汉族,住址:景县刘集乡祥庄村人,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衡水市公安局和景县公安局及刘集派出所参与抄家的曹光、房春生等警察。
控告事项:
1、要求被控告人依法及时向控告人返还非法抄家时抄走的人民币约五千三百五十元;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违法等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3日中午,控告人葛秀丽和女儿在家,锁了大门,正准备洗澡,突然有一大帮穿警服和着便装的警察闯进家中,他们在未出具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就在屋里四处的乱翻,非法抢夺控告人女儿拿在手中正在听歌的手机,随后,他们把葛秀丽倒背着双手塞进汽车里,把葛秀丽女儿用拉链捆着一同绑架到公安局。
在抄家时,被控告人共非法抄走控告人家中的现金约六千七百二十二元,其中约五千三百五十元被警察私自占有。对于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告人张书胜自2013年11月以来,数十次到景县检察院或打电话举报、控告,但始终未得到该院明确答复。
控告人认为,如果被控告人属于依法履行搜查职责,没有非法占有控告人的合法财产,完全可以在法庭审理葛秀丽案件时或在其他法定场合将全程搜查录像展示给控告人、辩护人和法庭,无须藏着掖着。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检察院立案的审查意见。认为下级检察院的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纠正。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执行。
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综上,如果贵院对参与抄家的曹光、房春生等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请依法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退还被非法抢走的人民币约 五千三百多元;如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查明有关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请贵院依法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及时送达控告人。
此致
衡水市景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张书胜、葛秀丽
2014年6月15日
抄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大常委会,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